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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学会高校档案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档案学会高校档案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为上海市档案学会团体会员,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上海市高校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上海市教委联系上海高校机构和档案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等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治档,加强上海高校档案馆(室)的合作,团结和组织全市高校档案工作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为上海市教委当好参谋与助手,促进上海高校档案事业的发展,为上海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档案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上海高等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与规章;

(二)根据上海高校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推进上海高校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和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三)组织、开展对上海市高校档案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上海高校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编辑出版学会工作简报、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介绍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及动态;

(四)积极参加上海市档案学会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档案学会(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之间的档案学术交流;

(五)向中国档案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档案工作分会、上海市档案学会和有关档案学术刊物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科研论文。

(六)根据档案法规对高校的档案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行政和管理部门对高校档案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挥咨询服务功能。

(七)接受上海市档案学会委托,受理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本市各高校,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档案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十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有贡献者;

4.热心于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第七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报上海市档案学会批准、备案,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学术活动及调研工作;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学会期刊、有关学术论文和学术资料,参加学会举办的讲习班、培训班;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档案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对发展高校档案事业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本会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4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学术和工作经验交流会,开展学术活动;

(六)审议推荐个人会员;

(七)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八)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在听取各高校意见,经充分酝酿、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职期间若有变动,由其原单位继任者自然替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下设学术组、组织组、秘书组。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在任职期间若有变动,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继任者。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旨在沟通情况,协调工作,促进发展。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是收缴团体会费。团体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本科院校交800元,专科院校交500元。会员个人会费每年为10元,会员费上交市档案学会。

第二十一条 设立本会经费的5%为理事长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所在单位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报市教委备案,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版权所有:上海市档案学会高校档案专业委员会